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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筑市场施行廉政准入规定
添加日期:2010-08-06   编辑:   来源:   阅读次数:1946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以及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日前,海南省检察院、住建厅、监察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禁止以提供回扣、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承揽工程。5月1日起,该规定已在海南省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根据规定,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以及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协议,载明廉政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并接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发包双方落实廉政承诺制度。
 
    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或在检察机关有行贿档案记录的,对个人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对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同时记录在其诚信档案内并予以公告,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国有或国有控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不得任用因犯有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被限制或取消进入海南省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投标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制或取消期内无新的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期满后可直接进入该省建筑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就监管人员的责任也作出规定。对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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